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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恆碩(原名吳育騰)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恆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恆碩原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聲保字第8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 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 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假釋後經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 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16391號函及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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