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祈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祈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祈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0年12月6日 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 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31號函、更正後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2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