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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秀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秀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2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411711號函暨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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