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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孟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孟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孟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 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3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罪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2月23日,並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710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1171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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