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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銘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 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6月1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過失致死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並於109年6月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2月2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4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30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而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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