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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秋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共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送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月30日奉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9 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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