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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聰海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聰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聰海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 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 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已於108年5月29日入監服刑,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30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1號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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