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欽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欽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2年3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2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入 監執行,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