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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茂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茂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 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121 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 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3年3月1日,其假釋 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故本件聲請正當,自應准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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