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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山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合計有期徒刑4年8月),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送監執 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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