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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嗣於法務部○○○○○○○執行中, 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 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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