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苡暄 上列受刑人因護照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苡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苡暄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臺中高分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 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 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