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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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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紅 選任辯護人 於知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威霖律師 選任辯護人 即 具 保人 楊繼証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703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繼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及第121條第1項)。 二、被告魏志紅涉嫌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9日指定保證金及其他條件後,嗣由具保人楊繼証繳納現金 10萬元後具保釋放。經查:   ㈠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且未遵守本院准予具保所附其他限制住居、定期向指定 派出所報到之條件,迄今拘提無著,亦未在監押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影本、警方報 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且有113年2月15日 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訴字卷第29至34頁)。   ㈡綜上事證,堪認被告於本案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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