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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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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伯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 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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