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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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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錢國雄 被 告 郭宇証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 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之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969號提起公訴, 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無案件繫屬於 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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