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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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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費美娟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 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 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 自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986號審理,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 於113年1月12日宣判,被告或檢察官迄今並未提起上訴,此 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1月31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然被告所涉之前開刑事訴訟既已經本院辯論終結、 宣判,且尚未經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 ,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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