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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年度易字第2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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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0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施新村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 稽,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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