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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5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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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二八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瓊心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 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瓊心於本院判決前具狀對於被告甲○○撤回本 件告訴,依照右揭規定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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