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4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