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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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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金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九一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同右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五四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法 官 邱 滋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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