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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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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0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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