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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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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林恒吉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坤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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