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林恒吉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坤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