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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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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 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 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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