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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2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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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中旬,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眼 鏡」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桃園縣平鎮市復旦中學義 民廟附近,共同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得手後留 供己用,為警於同年八月五日二十三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永安漁港水堤當場查 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竊盜所有之鑰匙一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右揭犯罪,係以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及扣案之鑰匙一把在 卷,以及被告始終無法提供綽號「眼鏡」之男子供其審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竊盜犯行,辯稱:伊在八十九年七月初,陸續向綽號「眼鏡」之呂雲 祥的朋友丙○○借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使用至為警查獲止,伊並不知道該 車係失竊的車輛,綽號「眼鏡」將車交給伊時,鑰匙插在車上,伊不小心將鑰匙 折斷,鑰匙頭留在鑰匙孔內,伊就用伊另外機車斷掉的鑰匙把手,把車子發動, 扣案之鑰匙是伊原來機車斷掉的鑰匙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被告之自白不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該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 分別著有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足資參照。 四、經查被告於警訊中雖供稱伊與綽號「眼鏡」之友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中旬,在平鎮 市復旦中學義民廟附近竊取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等語,然被告於偵查中則 供稱該車是伊一個叫眼鏡的友人的小弟在約三個月前借給伊的等語,於審判中復 供稱在八十九年七月初向綽號眼鏡男子呂雲祥的朋友丙○○借NG-八二七二號 自小客車等語,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顯與被告嗣後於偵審中之供述已前後不一而 有瑕疵可指。又被告於警訊中供稱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係伊於八十九年六 月中旬與綽號眼鏡之友人,在平鎮市復旦中學義民廟附近共同竊取云云,亦核與 證人乙○○於警訊時所證述系爭車輛係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在中 壢市○○街一七七號前失竊之情節顯有出入,公訴人雖以或因被告竊車之前,已 有他人先行竊車,因無法繼續使用始將汽車棄置於被告竊盜地點,作為被告於警 訊中之自白情節與證人乙○○供詞歧異之可能原因,然查縱果有人先於被告先行 竊取該車,衡情亦應係在證人乙○○所證述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失 竊時點或該時點之後,即被告二次竊取之時點必在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之後,而 非被告於警訊中所供系爭車輛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中旬所竊取。又稽以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何人所有?)是我偷來 的,後來因被告說他的車子壞掉向我借車,所以在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借給被告 ,借給被告時,沒有給他行照他沒告訴他說是偷來的車子,但有給他仿車的鑰匙 ,車子借給被告後一直放在他那邊,因他說車子尚末修好」、「(是否認識綽號 眼鏡之男子?)認識,好像是姓呂,我與他是朋友關係,他與被告是何關係我不 清楚」等語,核渠證詞與被告於偵審中所辯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係伊向綽 號眼鏡的朋友借用的等語,適相一致,並無歧異。再觀之證人丙○○在審判中結 證坦承NG-八二七二號自小客車係伊所竊取等語,衡情證人與被告僅係朋友關 係,苟非確有其事,證人丙○○斷無自身甘冒刑法竊盜罪嫌之不利益,而故為有 利於被告甲○○說詞之理,足認證人丙○○前開證詞應屬真正,堪予採信,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尚不 得僅以被告於警訊中有瑕疵之自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至被告甲○○是否另涉刑法贓物罪嫌及證人丙○○是否另涉刑法竊盜罪嫌,爰請 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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