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1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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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