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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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得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