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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8

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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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0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前有多次傷害前科,並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曾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假釋,於八十八年一月三 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悔改, 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一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居廣一村內之公園, 因邀乙○○打牌遭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公園內之折疊式鐵椅毆打乙○○ ,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裂傷(約六x0‧五x0‧五公分)、胸部挫傷 等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 乙○○之驗傷診斷書一紙在卷可稽,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又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因犯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假釋,於八十八年一月三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有期徒刑 已經執行完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品行不端、已有多次傷害前科猶不知節制、竟因細 故又恣意毆打七十多歲之老漢(被害人乙○○為民國十五年生)、被害人所受之 傷勢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金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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