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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5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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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演芳)告訴被告甲○○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協和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演芳)於本件辯論終結前,已具狀表明聲請撤 回本件告訴,依照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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