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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924號

裁判書全文

主 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重製之錄音著作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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