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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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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九號   異議人 甲○○   相對人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右列異議人因不服相對人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北市裁三字第駕裁22─Z000 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應更正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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