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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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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即異議 人 甲○○ 右聲明人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 監理站所為之桃監裁三字第裁五二-Z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伍日內更正聲明異議狀之聲請人為昕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之 負責人在具狀人欄蓋用該公司及該負責人之印章。 理 由 一、本件之受處分人為昕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非係甲○○,此由卷附之交通部公路 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桃監裁三字第裁五二-Z0000000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可知之,因之,本件之有權異議人僅為該公司, 自應補正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曾雨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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