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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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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 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 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月五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淑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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