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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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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 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卷內之傳票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報告等資料,聲請 意旨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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