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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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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0號被 告游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 重0.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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