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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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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貳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0公克,係屬於違禁物,爰請依 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右揭扣案之安 非他命毛重二.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被告)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綜據前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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