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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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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 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五五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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