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 十年八月二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 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