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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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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二五六三號甲○○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0號判決不受理 確定,查扣之土造長槍乙支,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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