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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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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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