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為其犯嫌重大,經拘提 始到案,有逃亡事實,且其於偵查時竟陳報假居所,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八月廿五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 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雨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