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8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