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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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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 ,並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 ,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 件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易字第六八七號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本院認命具保亦足可確 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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