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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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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林凱  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 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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