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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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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 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被告甲○○被警方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二公克(被 告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五0九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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