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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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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六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出庭應訊後已將相關事實交代清楚,案情已趨明朗,且被 告擁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現因案羈押後,家中年邁雙親頓失經濟來源,瀕臨 斷炊困境,爰具狀聲請交保、責付候傳而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連 續加重竊盜之犯行,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並有羈押之必要,業經本院裁定執行 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於短短二個月內連續為六次竊盜犯行,顯有反覆實施竊 盜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聲請人上開主張而排除。是聲請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淑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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