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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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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 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九月 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0六0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春 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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