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五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 矯字第八二一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