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違反專利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搜字第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搜字第七四號   抗 告 人 喬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漢陽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搜索扣押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組員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下 午至抗告人設於桃園縣楊梅鎮○○路四十號之工廠,以抗告人侵害潘啟川、黃紀 聖之專利為由,持本院九十年度聲搜字第七四號搜索票前往搜索並扣押抗告人所 有之「恒溫恒濕機機器設備」機械設備三部,經查,上開搜索扣押處分於形式上 及實體上均顯有重大違法,應予撤銷並發還抗告人之扣押物品等語。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條 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十分許,由桃園縣警 察局楊梅分局刑事組員持本院九十年度聲搜字第七四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工廠執行 搜索時,即收受本院上開搜索裁定之送達,有搜索扣押筆錄存卷可稽,而抗告人 乃遲至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始提出抗告,有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足憑, 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