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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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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孟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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