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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3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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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內所所載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其中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係贅引,應 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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